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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发布日期:2013-11-12     浏览次数:5226

  问:失业人员如何办理失业登记?

  答:在单位办理完失业备案手续后,失业人员应从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持原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到市失业保险管理中心窗口办理登记;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合格后持培训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原件、户口簿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2张2寸免冠照片,到户籍所在区(县、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失业登记,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要具备哪些条件?
  答:领取失业保险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问:失业人员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自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问:目前合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是多少?
  答:目前,合肥市失业保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819元。
  问: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失业人员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依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计算:(1)满1年不足5年的,每满1年享受3个月失业保险金;(2)满5年不足10年的,在享受12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5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2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18个月;(3)满10年以上的,在享受18个月失业保险金的基础上,自第10年开始计算,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合并期限最长为24个月(见上表)。
  问:失业人员要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吗?
  答:失业人员到市失业中心窗口办理登记后,要参加职业指导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尽快实现就业。
  问: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如何计算?
  答: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又失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核定本次应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其前次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合并计算。合并计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例如:张先生第一次失业后核定可领失业保险金20个月,当其已领4个月还剩16个月失业保险金未领的时候重新就业了。重新就业后,在本人和单位同时缴纳失业保险满3年后又失业了,根据重新就业后的缴费时间计算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为9个月。根据规定,第一次未领完的期限可以和第二次核定的期限合并计算,但两次合并计算的期限超过了24个月:9个月+16个月 = 25个月。所以张先生本次实际领取期限为24个月。
  问:失业人员辞职,能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
  答:失业人员如果以辞职方式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本次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但失业保险费缴费时间可并入下次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待重新就业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其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前后累计缴费时间计算。
  例如:王女士辞职前已和原单位同时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重新就业后因新单位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失业,第二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年,那么王女士本次应领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前后两次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之和(1年+3年=4年)来计算的。
  问: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能享受医保待遇吗?
  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失业人员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含医疗救助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问: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待遇到哪里领取?
  答:在本省范围内,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用人单位和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失业人员可选择在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或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1)选择在户籍所在地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其缴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失业人员本人申请,填写失业保险迁转单,注明缴费时间,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月数等信息,向其户籍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由户籍所在地按当地标准和规定发放失业保险待遇。(2)选择原用人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本人申请,按办理本市失业人员失业登记的要求,到原用人单位所在县、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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