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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13     浏览次数:5811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和《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6号)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定于201648日至620日开展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申报核定工作。

一、工作范围 

    
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范围为全市所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单位。各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职工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具体内容如下: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确定 
1
、基本养老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2
、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3
、失业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4
、工伤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编制外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5
、生育保险费: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  
1
、缴费单位以本单位2015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作为201671日至20176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全部参保职工同期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2
、缴费个人以职工本人2015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201671日至2017630日期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20161月后新增参保人员(含断保再次缴费人员),不在本次缴费基数申报核定范围,其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工资额确定。同一缴费年度内,个人缴费基数一经核定原则上不再变更。缴费单位应如实填报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收入,不需要考虑2016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71日后,将由社保信息系统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自动调整。 
3
、根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4
、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的缴费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安徽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规定》,本期缴费基数暂按该单位上期缴费基数的110%确定。 

二、工作方式及各服务窗口地址 

为更好地服务缴费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关于切实做好市级行政审批事项下放承接工作的通知》(合政办秘〔2014126号)的具体要求和部署,各区(开发区)将设立窗口就近受理辖区各单位申报资料(见附件一),执行朝九晚五的工作时间,各窗口将放置《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业务指南》,以方便缴费单位申报。 

三、报送资料、时间 

缴费单位可通过合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ahhfld.gov.cn)下载申报核定相关资料。填制后的相关资料(同时携带移动磁盘)于201648日至620日期间按照社保信息系统登记的所属区(开发区)窗口申报核定。 

申报核定需携带下列资料:
1
、《2016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一式两份); 
2
、《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一式两份); 
3
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见附件二);  
4
2015年度36912月单位工资表等财务资料。以上资料请携带原件、复印件(须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原件审核后当即退还缴费单位,复印件交由审核工作人员留存备查。 

四、有关要求 

(一)
近几年来,各缴费单位对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工作高度重视,推进了我市社会保险申报缴费工作的规范发展。为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请各单位人力资源、财务部门继续及时、准确提供本单位人力资源及财务数据资料,并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组织进行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监察工作。 

(二)
缴费单位据实填报的《2016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花名册》须打印成纸质花名册由职工本人亲笔签名,并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资料需保存备查。《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汇总表》应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工会(职代会)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 

 (三)
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承诺书》经缴费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行政印章后,各缴费单位可自主申报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单位应如实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提交的相关报表及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得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参保单位承担全部责任。对未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单位,瞒报职工人数或者工资总额的,业经查实,依照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单位,将采取市、区两级人社部门联合实地稽核或在下半年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和市总工会联合组成检查组,上门进行实地稽核。 
  1、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的; 
  2、提供虚假申报资料,涉嫌少报、漏报和瞒报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3、申报缴费基数明显低于行业工资指导线的; 
  4、有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举报、投诉的。 

 (五)
缴费单位未按时申报缴费基数且连续欠缴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市社会保险征缴中心将对其做暂停参保缴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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