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1月15日起,安徽省取消晚婚假,婚假统一时间为3天;取消晚育假和独生子女光荣假,统一调整为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具体为取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
(一)晚婚的初婚者,延长婚假20天;
第二款
(二)晚育的初产妇,延长产假30天,修改为:‘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第三款
(三)在产假期间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延长产假30天,男方享受10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20天。修改为:‘男方享受十天护理假;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为二十天’取消原来的独生子女光荣假;
政策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温馨提示
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明确规定安徽省取消晚婚假。
取消原《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第二款、第三款。
具体调整后内容详见附件新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
法规动态
安徽省取消晚婚假
发布日期:2016-1-14 浏览次数:5209